由於社會團體及財團法人兩者的性質不同,進行法人登記的程序也有差異,請參考下列資訊辦理:
 
 
一、 社會團體核准立案後,如果要取得社團法人身分者,一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立案後,請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 在臺設立財團法人者,自收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15日內,董事須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備註
1. 辦事處不具法人地位,不須申辦法人登記。  
2. 相關法規參考:人民團體法(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全國性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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