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設立的是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想要招募志工,請備妥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以公文函送(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類-教育部/縣(市)教育局、環保類-環保署/縣(市)環保局…)申請備查。
 
您也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會司-志願服務資訊網-志願服務知識庫 -下載專區 - 志願服務運用計畫核備所需文件及步驟,以節省時間。
 
若申請外籍人士來臺擔任志工,應依其來臺從事志願服務計畫之主要服務項目與內容,向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由該外籍人士依「外國護照簽證修例施行細則」向外交部辦理簽證。
 
 
備註:
1.辦事處不具法人地位,不得招募志工。
2.志願服務資訊中文網址:由此前往
3.相關法規參考:志願服務法  中文英文
 
聯絡資訊: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LOGO
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聯絡人:黃小姐
電話:(02) 8590-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