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交部為鼓勵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在臺灣設立據點,依據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從事之業務如果符合(一)民主自由(二)人權正義(三)和平包容(四)其他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合作事務者,可向外交部申請認許(洽詢電話:(02) 2348-2017,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蔡諮議)。
 
 
二、 外交部基於外交效益考量,為多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設立據點,特別降低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總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整,且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作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之財產條件。如果是取得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授予之一般或特殊諮詢地位及經外交部認定之全球知名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總額則不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步驟:
 
步驟一由於財團法人的性質是財產集合體,是以一定捐助財產為基礎並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私法人,因此如果要以外國財團法人身分申請認許,請先確認所屬外國財團法人符合我國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的定義。
 
步驟二依據「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向外交部申請認許(洽詢電話:(02)2348-2017,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劉先生)。
 
 
申請認許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
2. 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
3. 捐助章程。(*)
4. 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5. 在中華民國事務所之所在地。
6. 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7. 前二年業務報告。
8. 前二年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9. 財產清冊(填報日期應與資產負債表日期相同。財產種類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及不動產名稱應填列資產負債表之會計科目名稱,並檢附財產憑據。財產清冊應經製表人、審核人及代表人簽章)。(*)
10. 本年度工作計畫書,該工作計畫書應包含設置宗旨、擬設置地點、聯絡方式、工作項目、組織編制與職掌、工作方法及經費來源等內容。
11. 在我國舉行活動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承諾書。(*)
12.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
(*)第2、3、4、8、9、11款外文及中譯文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備註:
1. 有關以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身分向外交部申請認許事宜及應備文件,依外交部規定辦理。
2. 若有需辦公室承租資訊,外交部初步提供資訊參考,請連結辦公室承租資訊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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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專人協輔窗口:蔡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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